(2016)豫0526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常会利与周莉、任永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会利,周莉,任永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常会利,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周莉,女,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任永勤,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本院在执行常会利申请周莉、任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常会利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王民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雷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