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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尤美丽、尤利霞与王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325号申请执行人尤某某申请执行人尤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尤某某、尤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尤某某、尤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向尤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7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向尤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7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452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因扣划工资收入耗时太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