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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从某诉被告白依拉嘎乡白喇嘛窝堡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某,白依拉嘎乡白喇嘛窝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从 某 诉 被 告 白 依 拉 嘎 乡 白 喇 嘛 窝 堡 村 民 委 员 会 承 包 地 征 收 补 偿 费 用 分 配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379号原告:从某,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前郭县。被告:白依拉嘎乡白喇嘛窝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左家村左家围子屯。法定代表人:薛久,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某诉被告白依拉嘎乡白喇嘛窝堡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某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某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某负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