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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李骥与朱彦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骥,朱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357号申请执行人:李骥,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职业不祥。被执行人:朱彦波,男,1981年5月23日,职业不祥。李骥与朱彦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李骥于2016年5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6866号公证书及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538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朱彦波给付6000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彦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朱彦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彦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骥申请执行标的600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朱彦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53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骥发现被执行人朱彦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