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风义与马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义,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刘风义。被执行人马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杰银行存款127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