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闫磊与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杜家疃东街**号。法定代表人:于学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磊。委托代理人:王德欣,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闫磊以与上诉人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闫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闫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0元,由闫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0元,由闫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守远审判员 衣振国审判员 姜松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丽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