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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晓荣与兴义市渝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蹇泽权、邓红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荣,兴义市渝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蹇泽权,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01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荣。被执行人兴义市渝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蹇泽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蹇泽权。被执行人邓红。本院在执行周晓荣与兴义市渝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蹇泽权、邓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01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250000元、承担诉讼费7575元、申请执行费1397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兴义市渝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向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责令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到期债务1171551元,不得对兴义市渝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对到期债务无异议,同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务,但因租赁物(塔机)仍在使用,租赁费尚未结算,要求本院给予2个月的时间,待塔机使用完毕并拆除后,将结算款项支付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意见,并书面表示由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吴 涛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