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钟伦伟、钟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79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钟伦伟,钟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罗天,行长。被执行人钟伦伟,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钟秋平,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钟伦伟、钟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68136.21元、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律师费、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暂计763097.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钟伦伟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环岛西路121号14座801房房屋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359号裁定第一顺序查封,除此以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7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振韬审 判 员 黄斐斐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宇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