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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52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付海刚、胡斌与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刚,胡斌,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521民初31号原告:付海刚,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县。原告:胡斌,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县。被告: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法定代表人:蔡来青,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付海刚、胡斌与被告西藏阿里宏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付海刚、胡斌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认为,原告付海刚、胡斌撤回起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海刚、胡斌撤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付海刚、胡斌负担。审判长 索  朗审判员 边  巴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旺巴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