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游高明与裴清文、周雪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高明,裴清文,周雪影,江西优启实业有限公司,樟树市启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3民初1328号原告:游高明,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流发,江西省上高县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裴清文,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樟树市人,私营企业业主,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周雪影,女,汉族,1976年1月14日生,浙江省苍南县人,私营企业业主,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现住址: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江西优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桥街道办事处板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595199-1。法定代表人:周雪影。被告:樟树市启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桥街道大桥村委一楼,组织机构代码:35136028-6。法定代表人:裴清文。原告游高明与被告裴清文、周雪影、江西优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启公司)、樟树市启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在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光明、代理审判员吴晶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邹晨担任记录。于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高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流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清文、周雪影、优启实业公司、启航广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高明诉称:2014年8月3日,被告裴清文因企业之需向原告游高明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于2015年10月31日到期。当日,原告游高明通过银行汇款200万元到裴清文指定的个人账户上。被告周雪影、优启实业公司签字盖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8月12日被告启航广告公司也签字盖章对上述借款本息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担保期限为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止。被告裴清文支付了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1月2日共5个月的利息2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裴清文所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从2015年1月3日起的利息,经原告多次追索无果,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裴清文偿还原告游高明借款200万元及其从2015年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2、被告周雪影、优启实业公司、启航广告公司对被告裴清文所欠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全由被告裴清文承担。被告裴清文、周雪影、优启实业公司、启航广告公司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被告裴清文因企业之需向原告游高明借款200万元,被告裴清文向原告游高明出具了借款借据,被告周雪影、优启实业公司、启航广告公司在借款借据下方作为担保方签字和盖章,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0月31日,借款月利率为25‰,被告周雪影、优启实业公司、启航广告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被告周雪影出具了个人担保承诺书,被告优启实业公司和被告启航广告公司分别出具了企业担保承诺书,承诺担保为不可撤销担保,直至还清债权人全部本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时为止。当日,原告游高明通过银行汇款200万元到裴清文指定的个人账户上。被告裴清文支付了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1月2日共5个月的利息2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裴清文所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从2015年1月3日起的利息,经原告多次追索无果,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裴清文偿还原告游高明借款200万元及其从2015年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2、被告周雪影、优启实业公司、启航广告公司对被告裴清文所欠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全由被告裴清文承担。以上事实有裴清文和周雪影、优启实业公司、启航广告公司出具的借据一张,周雪影出具的个人担保承诺书一份,优启实业公司、启航广告公司出具的企业担保承诺书各一份,银行转帐交易明细单条记录一份,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裴清文欠原告游高明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从2015年1月3日起的利息,有被告裴清文、周雪影、优启实业公司、启航广告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周雪影出具的个人担保承诺书、优启实业公司和启航广告公司出具的企业担保承诺书,以及银行转帐交易明细单条记录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裴清文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周雪影、优启实业公司、启航广告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裴清文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从2015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20‰的利息,被告周雪影、优启实业公司、启航广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裴清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游高明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其从2015年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周雪影、江西优启实业有限公司、樟树市启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6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00元,由裴清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14-024401040000848帐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鲍在亮审 判 员 黄光明代理审判员 吴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