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广州市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胡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丁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