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6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芳军、魏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芳军,魏军强,周占方,周景红,魏军霞,魏学伟,魏国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988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08083686-X。法定代表人:姬淑玲,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08083686-X委托代理人:李志前,男,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职工。被告魏芳军,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魏军强,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周占方,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周景红,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魏军霞,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魏学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魏国强,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芳军、魏军强、周占方、周景红、魏军霞、魏学伟、魏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闫飞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