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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清洪、李传娥等与郭作南、黄胜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洪,李传娥,郭作南,黄胜愉,周小群,余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陈清洪,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李传娥,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郭作南,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黄胜愉,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周小群,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余玉新,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陈清洪、李传娥与被执行人郭作南、黄胜愉、周小群、余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作南工资存款12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作南、黄胜愉、周小群、余玉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罗远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