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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兰宁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527号被执行人:兰宁,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兰宁贩卖毒品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兰宁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兰宁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兰宁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兰宁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中对兰宁“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