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浩洲、游永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浩洲,游永先,黄培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浩洲,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吴刚,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游永先,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黄培东,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执行叶浩洲和被执行人游永先、黄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游永先的存款,被执行人黄培东存款24759元已扣划偿还申请人。被执行人黄培东在罗源县房屋管理所无产权登记,罗源县国土局无土地使用权登记。被执行人游永先所有的房产将并入另一案件中处理。需等待该房产处置后进行分配。因被执行人黄培东羁押在罗源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游永先暂时无找到。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罗执字第5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