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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泮广统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泮广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83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泮广统,男,1990年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仙居县。2007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4月9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泮利法,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农民,住仙居县。辩护人郑亦依,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泮广统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13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泮广统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泮广统、辩护人泮利法及本院通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人郑亦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合同诈骗事实1、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泮广统在台州市黄岩英皇汽车租赁服务部租来一辆卓某所有的浙J×××××马自达轿车(价值人民币1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伪造行驶证(使用王锋的身份证号)、身份证(使用王锋的身份证号和住址)等证件。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泮广统让王锋(另案处理)使用伪造的证件以车主的名义将租来的马自达6轿车以7万元抵押给被害人张某1。案发后,被告人泮广统的家属已经向被害人张某1退还赃款7万元,该车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归还被害人卓某。被告人泮广统已经取得了黄岩英皇汽车租赁服务部的谅解。2、2015年4月1日,被告人泮广统在义乌市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一辆浙A×××××奥迪A4轿车(价值13万元),后将自己名下浙J×××××轿车的车牌装在租来的轿车上,并通过伪造行驶证等证件,将租来的奥迪A4轿车以8万元价格抵押给王某1(王某1实际支付7.8万元)。2015年4月11日,义乌市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祝凤归发现车辆行驶情况异常,在新昌将该车开回。案发后,被告人泮广统已经归还王某1至少16800元。3、2015年8月8日,被告人泮广统在天台恒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一辆浙J×××××雪佛兰轿车(价值6万元),后将自己名下浙J×××××轿车的车牌装在租来的轿车上,并通过伪造行驶证等证件,将租来的雪佛兰轿车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仙居委通商贸行。2015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该雪佛兰轿车从郑某处扣押,2015年11月24日将该雪佛兰轿车返还王晓峰。4、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泮广统在台州市黄岩安海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卢某租来一辆浙J×××××白色宝马320轿车(价值7万元),后将自己名下浙J×××××轿车的车牌装在租来的轿车上,并通过伪造行驶证等证件,将租来的宝马轿车以5万元价格抵押给仙居委通商贸行。2015年8月13日,卢某发现车牌被换后将车开回。二、诈骗事实1、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泮广统在仙居县建设西路37号向应星星租来一辆浙J×××××马自达6轿车(价值4万元),后以该车抵押向罗俊借款1万元。后应星星将车开回。2、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泮广统在临海向王某2租来一辆浙J×××××雪佛兰轿车(价值6万元),后将自己名下浙J×××××轿车的车牌装在租来的轿车上,后用自己的行驶证及身份证件,将租来的雪佛兰轿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应俊。后该车由王某2向应俊支付3万元从应俊处领回。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泮广统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泮广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二、向被告人泮广统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一千二百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泮广统上诉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没有将车辆抵押给被害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且一审超期审理,要求改判其无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泮广统没有将车辆抵押,而是质押。租赁车辆与质押车辆都是用的真名实姓,拿到财物后没有逃匿,一直与车主、借款人保持联系,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改判被告人无罪。出庭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泮广统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有被害人卓某、张某1、徐某、王某1、叶某、卢某、张某2、郑某、应星星、王某2、应俊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吴某、陈某、泮利法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车辆档案、汽车买卖协议、谅解书、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价格鉴定意见书;同案犯王锋的供述;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被告人泮广统亦供述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理由,经查,1、关于上诉人泮广统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上诉人负债几十万,日常花销也比较大,却无稳定收入。在此情况下,仍多次租车,伪造证据将承租的汽车抵押借款,可以认定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借款,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至于在抵押时使用真实姓名,没有拆除车辆的GPS装置,并不影响其非法占有故意的成立。2、关于一审的审限。本案临海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向临海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期间,两次延期审理,延期审理之后的审理期限依法可重新计算,所以,本案一审的审理并没有超期。综上,被告人泮广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泮广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泮广统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其无罪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出庭的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康华审 判 员 张妙君审 判 员 黎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严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