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申秀莲与被告马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秀莲,马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320号原告申秀莲。被告马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秀莲与被告马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秀莲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秀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全额退还原告申秀莲。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