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9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申秀莲与被告马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秀莲,马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320号原告申秀莲。被告马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秀莲与被告马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秀莲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秀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全额退还原告申秀莲。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