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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承德市新视达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新视达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新视达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会龙山小区一期1幢3单元106商业。法定代表人万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负责人郎国生,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承德市新视达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志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天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