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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姚冲与徐霆雷、徐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冲,徐霆雷,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4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姚冲。被执行人:徐霆雷。被执行人:徐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冲与被执行人徐霆雷、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冲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形成了还款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霆雷、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姚冲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波审 判 员  董景松代理审判员  王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建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