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执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西安中水润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人力XXXXXXX服务中心,西安XXX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人力XXXXXXX服务中心。被执行人西安XXX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人力XXXXXXX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西安XXX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3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人力XXXXXXX服务中心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9200.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人力XXXXXXXX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西安XXX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9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露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