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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字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刘正华、刘纯、刘元满、卢柯、刘春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刘正华,刘纯,刘元满,卢柯,刘春莲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字812号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机关二院。法定代表人:郭彬,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刘正华,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纯,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元满,女,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柯,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春莲,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被告刘正华、刘纯、刘元满、卢柯、刘春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以被告已将房屋腾空交付原告拆除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正华、刘纯、刘元满、卢柯、刘春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刘正华、刘纯、刘元满、卢柯、刘春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浩翔审 判 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