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飞与宋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宋青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209号原告:吴飞,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宋青春,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飞诉被告宋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吴飞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