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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飞与宋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宋青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209号原告:吴飞,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宋青春,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飞诉被告宋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吴飞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