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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郭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202号被执行人郭强,男,汉族,居民,1984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郭强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睢刑二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郭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郭强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22日移送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郭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2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没有执行到位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郭强继续清偿,若发现被执行人郭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本院将重新执行。审 判 长  王青田代理审判员  朱俊峰代理审判员  顾执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