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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00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湖北谷城群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谷城群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00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谷城群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谷城群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十堰飞行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