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建安申请执行罗崇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安,罗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安,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2日,住四川省大邑县。被申请人罗崇富,男,羌族,生于1979年6月18日,住四川省茂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3223执59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崇富长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经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在申请人何建安提出申请暂缓执行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223执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禹静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