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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柳艳与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长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艳,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长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6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艳,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经理。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吕士辉,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长春市长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吕士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柳艳因与被申请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长春市长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柳艳申请再审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柳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米 于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