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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河连法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月意与被执行人谢桂英、谢锦彪、谢锦航、谢妮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月意,谢桂英,谢锦彪,谢锦航,谢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河连法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叶月意,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国均,男,1963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谢桂英,女,59岁,汉族。被执行人谢锦彪,男,34岁,汉族。被执行人谢锦航,男,30岁,汉族。被执行人谢妮,女,36岁,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月意与被执行人谢桂英、谢锦彪、谢锦航、谢妮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06)连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15万元,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20万元,余欠金额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不予追偿,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河连法执字第4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钟巧萍审判员  邹燕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