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0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0民初668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现住西林县。被告潘革峰,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现住西林县古障镇古障村牛街屯0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潘革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现已自行和好,原告特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革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潘革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农启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