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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田太兵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7刑初173号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太兵,小名“××”,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中专文化。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16年3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4月7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24日被永顺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公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太兵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春燕、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太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太兵为了上山打鸟,非法制造枪支。就此,公诉机关举出了如下证据:枪支、弹药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田太兵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审讯视频光碟。该院认为,被告人田太兵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太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期间,为了上山打鸟,被告人田太兵决定自造一支枪支,遂在张家界市吉锋市场一五金店中购买了用于制枪的射钉枪、筒子、火药、子弹壳等原材料,并在家中客厅内陆续将该枪支制造完毕。2016年3月25日,田太兵持该枪枝到永顺县永茂镇卓福村山上打鸟,下山后,被巡逻的永顺县公安局永茂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了涉案枪支及弹药。上述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枪支、弹药照片5张,证明田太兵持有的枪支、弹药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25日22时许,永顺县永茂派出所民警在永茂镇卓福三岔路口处发现田太兵摩托车上放有疑似枪支物品,后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枪支。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田太兵非法持有的炮钉弹1颗、铁砂子50颗、铅弹3颗、自制火药弹6颗、自制火药枪一支。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田太兵为了上山打鸟玩,田太兵将射钉枪前面加了根钢管,改装成枪。2015年2月期间,张某的丈夫田太兵在家中用螺丝刀等工具陆续组装了一支射钉枪用来在上山打鸟。5、被告人田太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为打鸟,田太兵于2016年2月在张家界吉峰市场处购买了火药、砂子等物品,自行在家里组装了一支枪支,后用该枪支上山打鸟。6、鉴定聘请书、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及机构资质书,证明经湘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田太兵所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7、审讯光碟,证明永顺县公安局讯问被告人田太兵时无违法行为。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田太兵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太兵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被告人田太兵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归案后,被告人田太兵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扣押的自制火枪一支,自制火药弹6颗、铅弹3颗、铁砂子50个、炮钉弹1颗,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田太兵积极认罪、悔罪,且自制枪支已被收缴,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太兵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田太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太兵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扣押的自制火枪一支,自制火药弹6颗、铅弹3颗、铁砂子50个、炮钉弹1颗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 彪人民陪审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涂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