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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同运与许尚功、崔宝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运,许尚功,崔宝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922号原告:张同运,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许尚功,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崔宝宽,男,成年,汉族,城镇居民。原告张同运与被告许尚功、崔宝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张同运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同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运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张同运负担。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