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5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同运与许尚功、崔宝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运,许尚功,崔宝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922号原告:张同运,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许尚功,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崔宝宽,男,成年,汉族,城镇居民。原告张同运与被告许尚功、崔宝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张同运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同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运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张同运负担。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