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延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延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537号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C幢10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1370854J。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伟宏,男,该公司职员,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延敏,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延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