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锐与杜余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杜余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5118号原告:李锐。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斐,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余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峰,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锐诉被告杜余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 判 长 谢 丰人民陪审员 王仁官人民陪审员 潘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