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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锐与杜余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杜余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5118号原告:李锐。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斐,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余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峰,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锐诉被告杜余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 判 长  谢 丰人民陪审员  王仁官人民陪审员  潘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