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创浓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创浓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3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创浓某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台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创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创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余创浓某某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途径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路中山城35幢悦轩美食店门口路段时,碰撞李某停放在此处的重型牵引车,造成人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创浓某某被送至开平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被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被告人余创浓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91.80mg/100ml。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余创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创浓某某已就本案的经济损失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创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余创浓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余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余创浓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创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余创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创浓某某已就本案的经济损失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创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