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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保现与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现,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2行初58号原告赵保现。委托代理人孙元国,男,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雯,职务局长。原告赵保现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保现的撤诉申请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保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振萍审 判 员  郭庆慧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云飞速 录 员  崔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