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李丽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丽,李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周丽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丽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周丽丽与李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李丽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