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8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路与河南移商兴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河南移商兴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301号原告张路,女,汉族,1993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河南移商兴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19层1903号。法定代表人林忠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路诉被告河南移商兴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路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移商兴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路申请撤回对河南移商兴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路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聪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