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6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古晓柯与周华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晓柯,周华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278号原告古晓柯,男,汉族,1997年7月13日出生,住淅川县。被告周华现,男,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晓柯诉被告周华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靳晓英独任审理。因原、被告已庭外调解履行,原告古晓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晓柯撤回对被告周华现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古晓柯负担。审判员  靳晓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