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81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学文与宁夏鸿通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文,宁夏鸿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文,男,1978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宁夏鸿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白玉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学文与宁夏鸿通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晨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