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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郭强申请郭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郭鹏飞,张浪浪,田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085号申请人郭强,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鹏飞,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浪浪,男,汉族,1992年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步海,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郭强申请执行郭鹏飞、张浪浪、田步海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5万元本金及利息2.266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9元。申请执行人郭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