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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刘文杰卢素芳深圳中金系互联网金融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艳,刘文杰,卢素芳,深圳中金系互联网金融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3620号原告张小艳,女,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杰,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卢素芳,女,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中金系互联网金融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262604-6。法定代表人訾剑。被告王敏,女,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夏区。上列原告张小艳诉被告刘文杰、卢素芳、深圳中金系互联网金融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王敏纠纷一案,原告张小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2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文勇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