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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898号原告:胡某,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胡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胡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 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金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