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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某合作联社申请孔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合作联社,孔某,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556号申请人某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某合作联社与孔某、王某、王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