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4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魏云花与洛阳崛起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花,洛阳崛起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11民初4535号原告:魏云花,女,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袁方,系洛阳市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崛起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杜玉党。委托代理人:杜世豪,系该公司行政经理,特别授权。原告魏云花诉被告洛阳崛起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云花的委托代理人袁方及被告洛阳崛起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世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576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魏云花于2015年3月经应聘到被告��工作,后于2016年2月17日和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2016年7月1日经多次协商,原被告双方达成工资偿还协议,约定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所欠原告工资5765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依约全额支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公司认可拖欠原告工资的事,但因为公司近期经营出现了状况,所以无法按时发放。另外,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工资偿还协议》,公司已经尽力积极筹款,在2016年7月3日,通过公司财务给原告转款70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务关系清楚,被告因拖欠劳务报酬所产生的债务应当清偿。根据被告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拖欠工资证明和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初达成的《工资偿还协议》以及被告的自认。对于被告拖欠原告5765元工资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另外,根据被告提供的转款凭证,被告已于2016年7月3日通过公司的会计向原告转款705元,原告的诉求中应将该部分金额扣除,剩余5060元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崛起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云花工资款50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洛阳崛起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常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