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金设与马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设,马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413号原告姜金设,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万继先、郑佳金(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华,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已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