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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6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金设与马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设,马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413号原告姜金设,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万继先、郑佳金(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华,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已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