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占林与陈海波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林,陈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964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林,男,汉族,个体,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陈海波,男,汉族,个体。申请人王占林与被执行人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占林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海波在2017年1月19日前给申请人偿还10000元,剩余的部分在2018年1月19日前全部偿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4)乌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伟 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