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5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官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46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官峰,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官峰(2015)甬慈商初字第02464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款18085.6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本案诉讼费325元、执行费245.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54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