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强英申执成都新东城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财明、文思凤、陈泓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0302执731号本院在执行李强英与成都新东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财明、文思凤、陈泓舟借款合同纠纷一���中查明,成都新东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财明、文思凤、陈泓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成都新东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财明、文思凤、陈泓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