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枝江市金桥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强盛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枝江市金桥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强盛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枝江市金桥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道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强盛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顾家店集镇。法定代表人鲁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枝江市金桥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强盛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强盛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169612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枝江市金桥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