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良军与彭州楠木树页岩节能墙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良军,彭州楠木树页岩节能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徐良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彭州楠木树页岩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顺祥,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良军与彭州楠木树页岩节能墙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泽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