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刑更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抢犯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781号罪犯李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6日作出(2010)榆中法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维持了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该犯于2015年8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折合获得“积极”14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李某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日止)。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珂 关注公众号“”